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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已經開始了。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一種是法律規定,一種是當事人意思自治。那么,遺產繼承開始起算時間法律如何規定呢?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指繼承人從什么時間開始享有被繼承人的合法所有財產所有權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更進一步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1.它是遺囑和遺贈生效的時間。
2.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內容的時間。
3.它是分割遺產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到的時間。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為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5.它是確定繼承人范圍的時間。
6.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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