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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證據,是對交通事故過程的全面反映。既然是證據,法庭審理中就應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查,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公文書證,具有極高的證據效力。但是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時,法院也可以不予采信,而以審理查明的事實為準。
1、交通事故認定是不可訴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進行判斷并予以確定、認可或證明的一種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這一法律事實的確認和證明,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因此,交通事故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2、交通事故認定是對當事人行政、刑事責任的認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同等責任的表述,與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關于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表述內涵完全相同。實踐中,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后,對符合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責任比例的肇事者,都會以交通肇事罪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或肇事后逃逸的,承擔的全部責任應當指的是行政責任。這一立法規(guī)定來源于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因此顯然不是指的刑事責任。事實上刑法也只是把“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加重情節(ji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只是對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的犯罪嫌疑人“降低”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門檻。如果在這些交通肇事罪發(fā)生的過程中,受害人存在過錯,同樣應該作為肇事者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否則就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民事強制執(zhí)行力,因此這一“全部責任”也不是民事責任。交警部門對具有上述情節(jié)的駕駛員可以處以警告、扣分、罰款、扣車、吊銷駕駛證乃至拘留、終身禁駕等處罰,這些都是行政責任。
3、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民事強制執(zhí)行力
(1)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人民法院可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認定只是一種行政確認而不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理行為,其本身并沒有給付內容。作為證據的一種,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有可能在訴訟中由于出現足以推翻其認定的證據而不被人民法院所采信。
(2)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對事故損害賠償進行民事調解的依據,但該調解程序不具有強制力。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后,各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的,應當在收到事故認定書后10日內書面申請交警調解。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調解終止。《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交警調解不再是這類案件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請求由交警隊主持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交警部門的調解程序不具有強制力。
(3)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劃分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鑒定意見,劃分的責任也不是民事責任,雖然作為公文書證有著極高的證明效力,但并不是劃分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例如同樣案情的摩托車與汽車相撞的事故,一起發(fā)生在主車道,一起發(fā)生在輔道,交警部門可能對兩案做出的責任比例劃分完全相同,但事實上,前案摩托車駕駛員的責任遠比后案摩托車駕駛員的責任大,因為摩托車按照規(guī)定只能在輔道行駛。在實際辦案中,交警部門往往忽視了摩托車駕駛員是否佩戴頭盔、是否行駛在輔道等情形,而不佩戴頭盔、不在輔道行駛,都是違反道路安全法的行為。并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只是認定當事人應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五種形式,對主次責任的比例并沒有以數字予以量化。這就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適當運用法官自由裁量權予以處理。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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