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023-67956335
電話:400-685-5868
手機:15902388495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西路1號中冶大廈19樓1902號
郵編:400015
Email:[email protected]
案情簡介
一、鐘某與俞某系夫妻,婚前鐘某以個人名義認購一套經濟適用房,俞某提供房屋首付款,后雙方登記結婚,并且婚后共同償還按揭貸款。
二、2007年1月,雙方感情破裂,鐘某提起離婚訴訟。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產權歸屬于鐘某,俞某可獲得適當補償。
三、鐘某不服并提起上訴,主張訴爭房屋歸個人所有。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鐘某不服并提起申訴,主張訴爭房屋為經濟適用房歸個人所有。省高院再審認定,訴爭房屋系鐘某婚前個人財產,但需對余舜華進行補償。
五、鐘某不服并申請再審,主張其對俞某的訴爭房屋作價補償過高。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本案的爭議點在于訴爭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
浙江省高院認為:訴爭房屋系鐘某以其個人名義按其家庭為一戶申請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根據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需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5年以上。鐘某申請該經濟適用住房時,其家庭成員為鐘某及其父母、妹妹,并不包括俞某甲。而當時俞某甲的戶口在余杭區,不屬于杭州市區范圍,故俞某甲并不能享受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且訴爭房屋的購房資料均只有鐘某一人簽名,房屋按揭貸款辦理、房屋交付均在雙方婚前已完成,訴爭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為鐘某一人。故認定訴爭房產為婚前個人財產。
最高法院認為,考慮到婚前鐘某曾使用俞某父親匯入款項支付房屋首付款、俞某在訴訟中提供裝潢票據、借款收據等證明對房屋進行裝修及夫妻婚后共同承擔部分房屋按揭等情況,再審法院在將訴爭房產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同時,判決鐘某返還俞某12萬元,有事實和法律根據。同時,俞某在婚后也共同償還了部分銀行按揭貸款。據此,再審判決鐘某向余舜華返還首付款及婚后按揭款并無不妥。
實務經驗總結
一、婚前登記于一方名下而另一方交首付的房屋,需要提前做好權屬安排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婚前夫妻一方購房,支付首付款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實踐中,由于購房條件資格的限制,一方具備購房資格,另一方具備首付能力,由此而來的房產歸屬糾紛成為了值得重視的問題。從當前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來看,對于此種情形并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是存在不同看法。為了避免未來權屬出現爭議,婚前夫妻雙方在購房時,應當保存好相應出資證明以及房產共有合同,表明夫妻對房產共有的合意,方便法院清晰地認定案件事實。具體的婚前財產權屬證明事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團隊,尋求更為全面的法律意見。
二、特殊類型房產權屬變動不同于普通商品房,需依法進行物權變動
實踐中,除了一般商品房之外,房產市場還存在著特殊類房產,諸如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特殊類房產往往存在著購房資格的特定限制,本案中的訴爭房屋便屬于一種經濟適用房,對于購房者的戶籍情況、經濟情況等條件存在著一定限制。恰是因為特殊類房產往往存在著特定的公共目的,法院對于此類房產的權屬認定態度也較為謹慎,因此,購房的夫妻雙方應當對此類房產上市交易的條件進行充分了解,提前做好轉讓條件成就后的權屬變動事項,具體事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團隊,尋求更為全面的法律意見。
法院判
本院認為:(一)關于財產分割是否合理的問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訴爭房產認定為鐘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并無不當。但考慮到婚前鐘某曾使用俞某父親匯入款項支付房屋首付款、俞某在訴訟中提供裝潢票據、借款收據等證明對房屋進行裝修及夫妻婚后共同承擔部分房屋按揭等情況,再審法院在將訴爭房產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同時,判決鐘某返還俞某12萬元,有事實和法律根據。鐘某認為俞某之父匯入其賬號的款項是結婚彩禮,無證據證明;訴訟中,俞某提供房屋裝潢發票、借款借據等并有證人作證,鐘某否定俞某對房屋裝修的投入,證據亦有不足;同時,俞某在婚后也共同償還了部分銀行按揭貸款。據此,再審判決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并無不妥。(二)關于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效力及俞某應否對鐘某再予補償的問題。經查,本案離婚協議雖由雙方簽訂,但二人并未據此辦理離婚手續,而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據此,雙方離婚協議有關財產分割的約定,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在訴訟中僅可作為證據使用,并不能直接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案件來源:鐘某與俞某離婚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3)民再申字第8號]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上一信息:遇到一房兩賣該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