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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2014年,貴州的楊先生從貴陽新貴興賓利4S購入一臺賓利慕尚,當時此車價值550萬元人民幣。2016年的一天,車主楊先生無意間發現車輛在交付給自己之前,存在過“大修”的記錄——左前門下有漆面拋光打蠟、更換遮陽簾總成等2處維修,遂將經銷商告上了法院。
一審判決: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汽車銷售商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銷售商在退還車款的同時,作出三倍賠償。以550萬元的車款為準,三倍賠償款就是1650萬元。(由于楊某已經開了兩年多,銷售商退車款時,可扣除折舊費,按165萬元計)。
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購車者關于車漆拋光打蠟和窗簾更換屬于“大修”的主張,與公眾對于“大修”的合理認知明顯不符。
本案中,由于車輛受損漆面比較輕微,通過拋光打蠟處理即可,經銷商的做法,屬于新車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為,不告知車主的行為,并不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而至于經銷商私自“更換遮陽簾總成”,已不僅僅是簡單的“新車瑕疵整理”,經銷商沒盡到告知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與此同時,經銷商也都如實記錄并上傳網絡,消費者可以查詢到,所以不存在隱瞞信息的主觀故意,因此也不構成欺詐。
經銷商提供了車輛的全套正式進口手續,車輛未被他人使用過,經銷商提供的車輛符合合同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駁回購車者的退一賠三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是否影響到購車者締約的根本目的:判決分析了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相關問題及處理的輕微程度,以及是否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給購車者的日常用車造成不利影響、是否影響到購車者一定的財產利益等因素。根據案件事實,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影響購車者締約根本目的的情形;
(二)經銷商是否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因經銷商簽訂合同將該車銷售給購車者時,對于車漆瑕疵和窗簾問題并不知曉。在交付購車者之前,經銷商對存在的瑕疵和問題處理后進行了記載,并將信息上傳至購車者可以通過一定途徑查詢的網絡平臺,表明經銷商并不存在隱瞞信息的明顯意圖。
綜合相關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雖然經銷商的行為對購車者的知情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尚不構成欺詐,不應適用“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規定。但為了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以及對經營者即時記載并上傳相關信息這一行為的鼓勵和引導,法院酌定經銷商向購車者賠償11萬元。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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