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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7日凌晨4:58,上海某小區監控拍下一男一女走進電梯,視頻顯示女子整個人的重量癱在男人身上,事后女子報警,稱該男子對她實施了強奸。
女生叫小夢(化名),出生于1992年,當時25歲,在上海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工作。小夢出事后,聯系了自己的同學朱先生,說自己前一天公司聚會,喝了酒,后來不知怎么就到了老板馬某的家里,遭受了侵犯。
在朱先生幫助下小夢報了案,隨后馬某被警方帶走調查。馬某出生于1984年,是某電子商務公司的負責人,馬某說當晚二人都是自愿的,因為小夢沒有反抗。但小夢的說法是,因為沒有酒醒,渾身沒有力氣反抗。
警方認為,弄清楚小夢當晚的真實狀態是最關鍵的。警方先是調取到兩段監控,證實了小夢當晚已有了醉酒的表現,隨后便調查相關證人。
四名證人全部改口
案發那天,小夢參加的是公司十幾個人的聚餐,包括老板馬某,小夢的兩名舍友張麗(化名)、張玫(化名)在內。兩名舍友說,小夢和馬某一組玩色子,輸了的喝酒,小夢輸得多,喝了不少酒。其他知情人小胡、小許都證實了此說法。司機小許筆錄里還提到,小夢和馬某同住一個小區,小許接他們回去后,馬某并沒有送小夢回家,也沒有聯系小夢的兩個舍友。
調查后警方認定馬某涉嫌強奸,將其逮捕,移送起訴。2017年12月,馬某涉嫌強奸一案開庭,小夢沒有出庭,檢察機關通知了張麗、張玫等四名知情人出庭作證,當庭四位證人的發言卻出現了轉折。
四名證人全部改口,說小夢當天并沒有喝醉,狀態是清醒的。因說法都和此前大相徑庭,一審的公訴機關認為他們可能涉嫌偽證犯罪,把線索移送給了公安機關。2018年3月,警方去小胡的老家找到了他,小胡當時還是未成年人,在教育之下,小胡當場承認在法庭上作了偽證。
微信群暗藏玄機
小胡告訴警方,他當時在公司實習,2017年11月法院有工作人員通知他出庭作證,緊接著有個朋友聯系他,說他之前對警方說馬某“壞話”,馬某出獄后會“搞死”他,并保證“全部安排好了”。
開庭在2017年12月12日,他和張麗等另外三名證人,打車到法院旁邊的餐館里,遇到了楊某。在楊某的指示之下,他們統一說小夢沒有喝多。
楊某出生于1978年,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和馬某正在合作生意。調查中,司機小許又向警方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開庭前三天,公司另一名領導翟某建了一個群,群里有小許、張麗、張玫和楊某,楊某鼓勵他們作偽證。隨后還將群名修改為“為正義而戰,馬總工作組”。
司機小許說,即便在庭審過程中,楊某還一直在和他微信聊天,掌握動態。當天庭審結束后,他們四名證人又和楊某、律師見面,律師教他們,面對質疑與筆錄不一致的情況時,該如何應對。
查清幾名證人涉嫌偽證后,馬某涉嫌強奸一案終于能繼續推進了。2018年9月上海市青浦區法院認定,馬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之后馬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馬某被判刑后,朱先生本想聯系小夢,告訴她這個結果,但他發現小夢的電話已經無法接通,微信也把他刪除了。
之后,司法機關也追究了這幾名證人的法律責任,2019年1月,法院以偽證罪判處小許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張麗一年三個月,張玫一年三個月,小胡十個月,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楊某一年四個月。張麗和張玫提起了上訴,2019年3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張麗、張玫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普法時間
Q1:幾名證人的證言前后不一,讓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拖延了很久,也加重了受害人的痛苦,您怎么看這起案件?
A1:這個案子主要是涉嫌一起強奸案,強奸罪除了采用暴力、脅迫手段之外,還可能會采用其他的手段,在同等程度上有一個強制性。這個案件中的問題點就在于,是不是這個女孩子由于喝醉,已經不能或者不知反抗。那么根據法律的規定,證人證言和物證、書證鑒定意見,包括其他的一些證據來說,都是同等重要的法定的證據種類。強奸類的案件,一般發生在比較私密的環境之下,所以對于外圍的證據來說,取證相對比較困難。在這個案件中,因為有這么多證人的存在,所以對于證明這樣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情節來說,還是非常有價值的。
Q2:有的人可能會認為,作證不就是被問幾句話嗎?可以隨口一說,這種觀念怎么看?
A2:這種觀念肯定是錯誤的,因為證人作證是一個非常嚴肅的事情,是任何一個公民要履行的一個法定的義務。簡單地來說,第一項 法庭通知必須到庭,第二 到庭之后你必須開口,第三項就是在法庭陳述的時候,必須是如實陳述,如實作。如果在法庭作證的過程中說謊、隱瞞真相,我們刑法中也規定的有偽證罪,所以是有比較嚴重的法律后果的。法官通過證人的出庭作證,可以察言觀色,作出判斷證言可靠不可靠,從而認定案件事實。另外一方面它也給被告人,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反駁的機會,也是保護被告人辯護權的一種反映,所以說它是一個雙向的一個效果,一方面有利于懲罰犯罪,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無辜。在我們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里邊,中央就提出了這樣一個改革的舉措,就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改革,它的核心要求就是要求,庭審應當在比如說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一個決定性的作用。這中間的核心要求,就是要證人出庭作證。
Q3:那魏教授對作證的這種不積極不嚴肅的思想觀念和現狀,有什么樣好的建議能改善呢?
A3:我們現實的一個情況,就是證人作證并不積極,所以為了改變這樣的局面,除了我們要加大法制宣傳。讓公民意識到,這是他的法定義務之外,立法也規定了一些措施,可以要求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一系列的保護性的措施。比如說不公開證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另外,在作證的時候,采取一些不暴露本人的外貌、真實聲音的這些手段,還有關于證人可能會支出一些交通費、住宿費、就餐費之類的。那么根據法律的規定,也是應當有一定的補償的,所以說我們未來在這方面,應該組織得更好。
編輯:渝中區萬誠律所 來源:CCTV 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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