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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和公司簽訂合同,去告公司,不是所有的都會勝訴的。從一般的案件來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多數公司在招聘的時候,沒和員工講清楚工作的性質,導致員工在后期的工作中除了做自己本職的工作,還做了其他職業應該做的工作,導致員工離職的。還有一種就是公司根本沒和員工簽訂勞務合同就讓其工作的,最后員工離職卻不給工資的。那么,無論公司當初是故意不講清楚還是無意的,或者是公司不簽合同的。
在員工離職后,其都有權利到法院去控告公司,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進行仲裁。如果經過法院的審查和核實,員工所控告的是事實,那么該公司就需要對其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或者是道歉。當員工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員工有權利進行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在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時候,員工需要對一些法律知識有所了解。
對于公司不簽合同就讓其為公司工作的事件中,員工對公司進行控告的時候,需要注意的是,員工對公司的控告需要在員工離職之后的一年之中進行。如果超過了一年,員工才對該公司的行為進行控告的話,法院是有權利不予以支持的。換句話說,就是員工需要在離職后的這一年的時間里向法院提起申訴,員工可以維護自己權益的有效期是一年,這樣,員工才能得到自己相應的賠償。
相關知識:
從理論上說,只要你作為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你就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勞動者在起訴單位時,因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無法明確勞動關系。勞動者需要主動去收集證據材料,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有具備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才會正式受理案件,勞動者的權益才會獲得保障。所以勞動者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網絡整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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