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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遺產繼承糾紛?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后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愿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因此處理后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于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后,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遺產繼承糾紛立案時應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1)提起繼承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如委托的代理人是自然人,應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師,應提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函;如委托代理人是原告近親屬以外的人,應提供委托代理人推薦函);
(4)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明: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
(5)法定繼承要提供證明法定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或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也應當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其他法定繼承人已經死亡或放棄繼承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
(6)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外,應提出如下證明: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并提交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的證明;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書。
(7) 證明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明: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賬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證明被繼承人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證明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8)有具體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9)能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認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10)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或者雖經委托代理律師亦無法收集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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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大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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