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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某招聘會碰到了一個非常特別的求職者,這名求職者是個小伙子,在面試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他有長達半年的空窗期,在詢問這半年期間在做什么的時候,他主動表明自己有過申請勞動仲裁的經驗,在我們的要求下,他從容淡定的說出了大致的情況。
當時他家里出了點急事,便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結果被單位領導以“貨款未收回”為由拒絕了。隨后他便跑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單位需要向他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后來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訴求,要求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且為其開具離職證明,公司心不甘情不愿的接受了這個結果。
本來覺得這件事已經告一段落了,誰知道過了幾個月,這個求職者又跑去申請勞動仲裁,而這一次的的仲裁請求,則是要求單位賠償他因為不肯開具離職證明所造成無法就業的經濟損失。
原來單位雖然遵從仲裁委的裁決結果,與他解除了勞動關系,但卻未曾開具相關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給他,導致這個小伙子接連幾次的拿到了錄用通知書,卻因為缺少了離職證明,導致無法入職,小伙子和公司的官司一直打到中級法院,最后公司賠償了這名小伙子48000元。
這名小伙子的經歷讓在場的所有人都十分的驚訝,要知道,大多數的職場人再碰到小伙子這種情況的時候,多數都不知道該怎么處理,而這名小伙子則是利用了勞動法賦予他的權利,不僅解除了自身的危機,還懲罰了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企業。
單位能否拒開離職證明?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50條有規定,單位應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開具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并且在15天內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但是實際情況中,還是存在很多違法操作的企業,不僅克扣了員工當月的離職工資,還拒開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無法順利就業。
實際操作中,很多單位的負責人表明,公司之所不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的原因,那是因為勞動者不肯配合公司進行離職交接的必要程序。那么問題來了,勞動者如果真的不愿意配合單位進行離職交接,單位是否能以這個理由規避之后面臨的法律風險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跟勞動者是否配合公司進行工作交接無任何關系,所以用人的單位并不能以這個為由,拒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但可以在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為什么入職需要提供前單位的離職證明?
通常勞動者在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單位都會在錄用郵件中通知他們帶上相關的資料,其中就包括了上一家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這么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單位招到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所帶來的連帶責任。
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得出來,大多數企業都會要求入職者帶上離職證明文件,如果勞動者無法出示離職證明,那很大程度上將會無法順利入職新的公司,而因為無法出示離職證明導致的經濟損失和,則需要由上一家不肯開具離職證明的單位承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9條明確規定了,若是單位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拒絕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的話,此時將由勞動部門出面責令其改正,而改成期間給勞動者帶來損失的話,單位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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