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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的一天清早,在上海回收舊家電的羅某到朱某家回收一臺舊電視,隨后羅某看中了朱某鄰居陳某家的空調,詢問朱某是否出售。恰巧兩鄰居是多年好友,由于陳某常在外地,把家里鑰匙交給朱某保管,朱某同意出售這臺空調。
空調外機放置在弄堂里石庫門頂端,距離地面5米左右,羅某找來兩個扶梯準備上墻,朱某看到后提醒其注意安全,羅某稱自己干了十幾年了,沒關系。
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的情況下,羅某爬上高處拆卸。此時,朱某走到弄堂口抽煙,沒過一會,突然聽到有重物摔到地上的聲音,馬上趕回查看,發現羅某摔在地上,朱某撥打120,一天后,羅某由于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羅某的家屬將朱某訴至上海市虹口區法院,要求朱某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00萬元,陳某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庭上,羅某家屬表示,羅某從事回收廢舊物品工作,不是專門收空調的,并無拆卸空調的資格。在其拆空調過程中,朱某沒有盡到提供安全工具、進行安全提醒的義務,無論空調是誰的,都不影響朱某作為雇主的責任。朱某能進入陳某的房屋,說明其得到了陳某的允許,陳某將自己的廢品發包給朱某處理,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朱某辯稱,根據交易習慣,回收舊家電默認買方自己提貨,其收到貨款后,買賣關系已經結束,如何提貨與其無關。作為從事回收舊家電十幾年的人員,羅某有足夠的經驗預見提貨時可能存在風險,朱某盡到了提醒義務,亦無需審核買受人資質,不存在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朱某稱,事發第二天,已將350元貨款給付陳某。陳某對其出售舊家電的行為是認可的,此前自己曾處理過陳某家的閥門、冰箱,陳某從未提出異議。作為無償受托人,在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由委托人陳某承擔最終責任。出于人道主義,同意賠償羅某家屬15萬元。
陳某則認為,這只能屬于贈與,無法證明委托關系,也從未收到過朱某所謂的350元貨款。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依據,如果認定應當對原告進行賠償,也應由朱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高空作業者疏于防護是主因,賣空調方賠償2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主要爭議焦點為羅某、朱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朱某將涉案空調出售給羅某,交付方式為羅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調。但空調外機與一般舊家電不同,拆卸空調外機系具有一定風險性和專業性的高空作業,朱某應審核羅某的相關作業資質,并對羅某在高處拆卸空調外機作業時的生命安全予以必要的關注,即便已進行了口頭提醒,但明顯在提供安全環境方面存有過失,故其應當在自身過錯范圍內對羅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羅某作為自帶勞動工具的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顯然疏于對自身的安全防護,致使在作業過程中不慎墜亡,其本身亦具有較大過錯,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故應當對自身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羅某家屬、朱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朱某系受陳某委托出售涉案空調,故原告要求陳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要求,不予支持。
綜合案情、在案證據和各方的過錯程度,最終法院酌定判決朱某賠償羅某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20余萬元,其余訴請,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于快:拆卸人員本身具有較大過錯
本案中,朱某明知承攬人羅某沒有高空作業資質仍選任羅某從事高空拆卸空調的行為,具有選任過錯;同時,朱某指示羅某在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高空拆卸空調,存在指示過錯。因此,朱某應對其選任和指示過錯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相比于朱某的過錯,廢品收購者羅某在明知自己沒有高空作業資質,且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品的情況下仍從事高空作業,致使自己不慎墜落身亡,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過錯。
徐立:放任違規作業未盡到管理職責
本案中,羅某生前從事廢品收購工作,朱某將空調有償轉讓給羅某,由羅某拆除并收走,羅朱二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案涉空調外機距離地面5米左右,羅某對此是明知的,一方面,拆除空調外機屬于高空作業,羅某在明知自身沒有從事高空作業資質的情況下,仍然進行拆除,置自身于危險之中;另一方面,羅某在無任何保護措施,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拆除,完全無視自身安危,放任了危險的發生。故羅某應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陳某由于常住外地,將家中鑰匙交由朱某保管,則在此期間,朱某實際管理、控制著房屋。朱某在明知空調外機放置于高處,拆除時具有危險性,且并未核實羅某是否具有從事高空作業資質的情況下,放任羅某違規作業,未盡到管理職責,具有未提供安全環境和人員選任兩方面的過錯。故朱某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對羅某的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沒有證據證明陳某就出售空調事宜對朱某有明確的委托,以及陳某事前對此知情,因此陳某在本案中無責。
王東芳:主動審核作業人員的資質避免出現意外
本案中,朱某與羅某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朱某將涉案空調出售給羅某。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的規定,朱某有義務將舊空調拆卸下來后交付給羅某,但本案中卻是由羅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調。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空調作業屬于特種作業,需要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進行相關作業,朱某在未對羅某的資質進行審查且未提供安全作業條件的情況下讓羅某自行拆卸空調,致使羅某墜亡,朱某存在過失,應當在過錯范圍內對羅某的死亡后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王東芳提醒,大家在接受空調的安裝、維修、拆卸服務時,不要做甩手掌柜,主動審核作業人員的資質,否則,一旦作業人員意外受傷,可能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祁占榮:兩人是買賣合同關系并非雇傭關系
朱某和羅某構成買賣合同關系,并非雇傭關系或者承攬關系。根據行業慣例,在舊貨交易中通常是買方自行拆除取貨,羅某常年以收購舊貨為生,應當知曉拆除空調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而法院要求賣家朱某審查羅某是否具有相關作業資質,并對羅某進行拆除工作時進行必要關注,因而認為朱某存在一定過失,承擔部分責任——該認定理由并不充分:朱某并非雇傭羅某拆除空調,且朱某就羅某摔落事故也不存在過失,我們也未發現相關規定要求買賣合同中的賣方盡到資質審查和注意義務。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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