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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未對虐待罪中“家庭成員”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
為有效保護被害人人身權利,確有必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與轉型的現實情況,及時明晰虐待罪中“家庭成員”的范圍。
該參考案例明確,除了傳統的、典型的家庭成員之外,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于較為穩定的同居狀態,形成事實上的家庭關系的人,也可以認定為刑法上的“家庭成員”。
對穩定同居的人員實施虐待,包括精神虐待,情節惡劣的,可以虐待罪論處。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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