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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逾五旬的侯某在路邊擺攤賣水果。梁某等五人聚餐飲酒結束后,行至水果攤欲購買水果。在品嘗過程中雙方發生言語爭執,梁某用塑料凳砸向侯某,隨行人員又抽走侯某身后躺椅,致使侯某躲閃倒地,周圍群眾見狀上前勸解,梁某等人離開。后梁某等人又折返回來繼續找侯某理論,雙方再次發生言語爭執。梁某掀翻侯某的水果攤,并再次用塑料凳砸侯某,同行另一人也上前拳打侯某。侯某后退躲閃,并順手拿起水果攤上的菜刀進行防御。梁某等人一擁而上,想要奪過菜刀,雙方發生扭打。在扭打過程中,侯某的刀劃傷梁某。隨后梁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傷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經公安機關偵查后,檢察機關認為侯某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梁某以侯某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提起本案民事訴訟,請求判令侯某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40余萬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年逾五旬的侯某獨自面對梁某等青壯年的不法侵害時,在人數和體格上均明顯處于劣勢,且事發原因是梁某等人逞強耍橫、有意挑釁,并對侯某進行反復毆打。侯某若不立即采取相當強度的反擊,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可能遭受更嚴重的損害。在此種緊迫情形下,不應苛求侯某保持相當程度的理智和靈活性,進而選擇危害性相較于刀具更小的器械或者手段來反擊防御。 因此,在忍無可忍且毫無退路的情況下,侯某選擇持刀制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且未超過必要的限度,構成正當防衛,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梁某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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