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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龔某某于2001年2月8日與其前妻離婚,離婚后與蔣某共同生活在一起,但雙方未登記結婚。2022年11月11日,龔某某因疾病去世。2022年12月16日,龔某某之女龔小某與蔣某就龔某某的部分遺產處理達成協議,用龔某某遺留房產30%份額市場價值以及汽車對蔣某進行補償。后龔小某與其祖母谷某某在辦理龔某某的銀行存款繼承時,發現蔣某利用獨自保管龔某某手機的機會,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移遺產超百萬元,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蔣某返還該部分款項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裁判結果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與龔某某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未辦理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應按同居關系處理。蔣某未舉示證據證明處理的款項為同居期間的共同收入,其亦非法定繼承人,在沒有遺囑或相應依據的情況下,應與法定繼承人共同協商處理龔某某的遺產。蔣某與龔某某雖未登記結婚,但二人共同生活多年,相互扶持照顧,于情于理龔某某所留遺產應對蔣某予以適當補償。龔小某與蔣某協商,用龔某某遺留房產30%份額市場價值以及汽車對蔣某進行補償的行為,符合人倫情理。但此外蔣某又利用保管龔某某手機的機會,將案涉款項轉給自己所有,沒有合法依據,且超出了一般情理,構成不當得利。遂判決蔣某向谷某某、龔某返還不當得利款項100余萬元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一審判決后,蔣某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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