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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大家關注的焦點就是經濟補償金怎么算?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怎么算的問題,一直是困擾大家的關鍵,接下來小編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為您分析,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解除合同經濟補償該怎么算?
(1)計算基數: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合同法規定有社平工資3倍的限制,是否分段各地不同);
(2)計算年限:按本單位工作年限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二、公司未訂書面合同員工可“被迫辭職”主張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只規定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責任,未規定員工可以此為由“被迫辭職”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司法實踐中員工該請求一般不會獲得支持。但需注意:個別地區法院支持,如中山中院就認為可支持2008-1-1后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的誤區
很多HR認為經濟補償最多支付12個月,這是一個誤區。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對低工資勞動者并無12個月限制。即使是08.1.1前的規定,12個月封頂也僅適用于協商解除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
四、經營期限屆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經濟補償的計算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中的經濟補償年限應限于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
五、經濟補償中的N、N+1、2N
(1)N為工作年限的代稱;
(2)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
(3)因醫療期滿不能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三種情況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為N+1;
(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
(5)N、N+1、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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