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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公事出差結果卻導致死亡,這樣的情況是否要算作工傷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出差喝酒死亡算工傷嗎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因此出差喝酒死亡不算工傷。
【事件經過】
船舶工程師喝酒過量去世了,其家人要求按照“工傷”給予賠償。經過雙方的協商,公司盡管沒有定義死因是“工傷”,但是給予了一定數額的體恤金,同時答應保險公司的賠償全部給家屬。當家屬按照公司的說法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時,保險公司告訴他們,公司是在投保人去世以后才投保的,家屬們覺得上當受騙了,就到公司去交涉。由于行為“過激”,當事公司一紙訴狀把他們告上秦淮法院。
工程師喝酒致死
史某某生前是江蘇省某船舶鋼結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的船舶工程師,工作認真、專業知識扎實。2003年,他被公司派往武昌船廠工作。2003年5月27日晚上,武昌船廠的幾名員工宴請史某某,因為工作中合作很愉快,大家喝了很多酒。酒足飯飽之后,大家把史某某送到了他住處的樓下。因為每個人都喝了很多酒,所以沒有送他上樓。當醉熏熏的史天祥爬到四樓的時候就再也爬不上去,躺在地上就睡著了。
第二天凌晨,四樓一位住戶聽到樓道里有異常聲音,于是撥打了“110”,當警察把不省人事的史先生送到武漢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后不久,史某某就不幸去世了。
雙方鬧上法庭
史某某去世后,其家人自然十分悲痛。他年邁的母親沒能經受晚年喪子的打擊,很快臥床不起,不久就去世了。史某某的妻子趙芹鳳和父親史錫明很快和江蘇省某船舶鋼結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交涉賠償問題。他們認為史某某是因為工作原因喝酒致死的,所以應該定工傷。公司則認為史某某是在工作以外的時候喝酒的,所以不能定為工傷。
后來公司答應出一部分撫恤金并出了喪葬費用,同時答應如果家屬拿到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賠償,只要給公司部分搶救史某某的費用,剩下的都給家屬,雙方這才暫時和解。
沒想到他們到保險公司索賠的時候,保險公司告訴他們,史某某是在去世后的第二天(2003年5月27日)才被投保的。趙鳳芹等人頓時覺得上當受騙,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于是史某某的家屬到公司去吵鬧,并惡劣地用糞便涂在公司的大門,對公司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當時公司正和德國BSF公司洽談合作項目,因為這件事,談判陷入了僵局。
工傷有嚴格的規定
記者隨后就此案件采訪了南京市劉洪律師,他告訴記者,南京市對工傷的鑒定有嚴格的規定,像史某某這種在工作時間之外,喝酒過量致死的情況,肯定不能算公傷。同時他告誡廣大市民,春節即將來臨,朋友、同事、親屬之間的聚會多了,但是一定要注意飲酒的尺度,過度地喝酒不但會傷身體,也容易惹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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