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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處理
對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二、調解處理
調解需經雙方當事人一致申請并對事故認定書及車輛檢驗、傷殘鑒定無異議的情況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進入調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交管部門不受理調解,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訴訟解決。
1、申請時間: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2、調解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調解參加人: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4、調解結果:
⑴、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⑵、調解書的效力:當事人經交警調解或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簽訂的民事合同。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該協議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情形的,可依法認定有效,并據此作出判決。
三、訴訟程序:可分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亦可分為合同違約之訴及過錯侵權之訴。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以上或財產重大損失肇事方觸犯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權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訴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及經協商、調解、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或未經調解程序自行起訴的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3、刑附民或合同違約之訴與過錯侵權之訴在賠償項目上的差異:刑附民訴訟不支持受害方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及死亡賠償金;如乘客或旅客以運輸合同違約起訴車主時,則賠償請求限于因人身損害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也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過錯侵權之訴則支持受害方對侵權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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