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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一般應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人民法院有充分證據證明交通主管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與事實不符的,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對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進行劃分。
2、訴前當事人可委托交管部門或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人體傷殘鑒定;訴中則需向法庭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統一對外委托辦理鑒定事宜。未盡法定程序組織鑒定的鑒定結論如對方當事人有異議時則應重新鑒定。
3、醫療費的合理性、事故與傷病治療之間的因果關系、用藥、器具是否合理等、有無未經醫院同意擅自轉院或自行購藥等,此項一般由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必要時須提起司法鑒定。
4、誤工費、護理費證明、出具證明單位是否適格、有無工資單等相關證明相佐、是否證明減少了收入。原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誤工費、護理費等設置了限額,即高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算。現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無此限定,實務中出現了誤工費、護理費畸高的現象,加重了賠償義務人的負擔,系立法疏漏。
5、證明殘疾輔助器具的合理性、是否需配用器具、是否普通型器具,有無超標準配置的情況。
6、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是否具有直接的贍養或撫養關系。
7、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農民工應當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但應提供必要的證據。對現役軍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按城鎮居民的有關標準計算賠償。
8、選擇受訴法院,在侵權行為地、被告人住所地中選擇其中城鎮居民收入高、精神損害賠償標準高的作為起訴法院,如果本人居住地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則可要求按本人居住地收入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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