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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反道交法的行為即應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等四個檔次,劃分依據是當事人在事故中是否有違章行為或違章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目前國家對違章行為承擔何種責任無統一的標準,各地在具體執行中標準不統一,自由裁量權過寬,有些責任認定有失公正)。
2、賠償責任
應遵循民法中的因果關系,按過錯程度或公平責任來劃分事故賠償責任,再適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條來確定賠償義務人及各自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⑴、機動車之間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即確定事故損害賠償總額后先由交強險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如未投保交強險則車主應按交強險責任限額先行賠償),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部分應按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確定賠償比例。一方全部責任的賠償100%;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在51%~49%之間承擔,同等責任各承擔50%損失。
⑵、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但我省有關交通事故處理的地方性文件中規定,即便機動車一方無責,依然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本律師個人認為這一規定其實是毫無法律根據的)。
3、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及賠償標準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中保協條款(2006)第1號規定全國統一的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合計最高不超過60000元。承擔無責賠付責任時,按各項賠償限額各承擔20%,即最高不超過12000元。隨著交強險的發展,現交強險的賠償總額已增加到122000元,具體數額以保險單為準。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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