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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上述類似情況,被執行人利用離婚逃避債務是一種常見的規避執行的手段,一般都表現為被執行人與配偶在法院調解離婚或者是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約定將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而對外欠債的被執行人一方則承擔全部債務,導致被執行人在表面上無財產可供執行,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該債務可以是被執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個人債務,也可以是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約定(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
《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認定離婚逃債行為實屬一種無效民事行為,其財產約定應自始無效。
另外,根據《婚姻法》第41條、《民法通則》第8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即使夫妻已經離婚,只要能證明債務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則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夫妻財產分配協議僅對離婚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該協議對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拘束力,如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即使不是以轉移財產為目的的離婚,夫妻對其共同債務也應承擔清償責任,對于以離婚為借口企圖逃避債務履行的行為是找不到法律漏洞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執行系統開展了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采取多種措施制裁規避執行行為。針對以離婚來規避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通過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被轉移的財產。我國刑法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因此,妄圖以離婚逃避執行,往往會落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場,不但責任難逃,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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