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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如果夫妻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明確、一致的約定,雙方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一旦辦理完離婚手續,通常情況下,離婚雙方均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進行處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
然而現實生活是復雜多變的,有些人簽了離婚協議后又不想離婚或者會對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反悔。那么,簽了離婚協議書之后是否還能反悔呢?
第一種情況:在領取離婚證前,離婚協議未生效,你隨時可以反悔。但是,第二種情況:如果是在領取離婚證以后,能不能反悔得分以下三種情形分析。
1.離婚本身不能反悔。雙方離婚后其夫妻關系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2.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反悔。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主要涉及撫養權和撫養費。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
3.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不能反悔, 但也有例外。在現實生活中,個別當事人出于急于離婚方面的考慮,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方面向對方當事人做出一些讓步,甚至是較大的讓步。而一旦達到離婚目的,反過來又以顯失公平等為由起訴,法律顯然不能支持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反悔
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系本身沒有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總的來說,第一,夫妻雙方簽了離婚協議書,如果在領取離婚證前,離婚協議未生效,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反悔;第二,如果在領取結婚證后,協議離婚的一方反悔不想離婚,經對方同意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第三,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沒有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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