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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各地的虛假訴訟有泛濫之勢,法院和檢察院加大了審查和打擊的力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虛假訴訟罪”寫入中國的刑法。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1日生效)。
附:《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取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等司法文書;或者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等。
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通常為了逃避債務、逃避執行、減少個人責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獨占或多分遺產、離婚時獨占或多分夫妻共同財產、騙取保險理賠款、鉆法律政策的空子等。虛假訴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乃至國家利益,引發社會矛盾,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危害非常之大。
我們再來看幾個真實的案例,充分感受這些“曲折迷離”的劇情:
案例一
某煤礦2017年陷入61起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案件中,法院受案、開庭、調解結案均在同一天完成。歷年所欠工人工資表均是后補打印的,只有人名和欠款數,沒有具體的月份、月工資額等必要明細。有的原告提供的工資表既無農民工簽字也無企業蓋章,并且還是復印件,但被告對原告的主張全部認可。眾多原告集中分布在幾個村子,不少是同宗同族。
公安機關、檢察院經過大量調查后,證實這61起案件是煤礦實際投資人劉某在獲得“產能置換金”四百余萬元后,為了抵賴銀行貸款五百多萬元,發動了61個人(部分是劉某親戚)進行虛假訴訟。
法院分別判處劉某和兩個訴訟代理人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自并處罰金5萬元。
案例二
2016年男子徐某出資近六十萬元,全額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女友寧某名下。2017年徐某和寧某分手,徐某要求寧某將購房款返還給徐某,或者將房屋過戶給徐某,寧某不干,徐某起訴到法院。這時,陸某(寧某的表妹)起訴寧某,稱寧某借了陸某五十萬元,查封了寧某名下的房屋(正是徐某出資購買的那套)。徐某到檢察院舉報,寧某和陸某承認了偽造欠條、虛構債務,目的就是侵占房屋的拍賣款。寧某將購房款返還給了徐某,取得了徐某的書面諒解。法院判處寧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罰金2.5萬,判處陸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2萬。
案例三
B公司向A公司承租商鋪,并轉租給C公司。因B公司嚴重違約,A公司起訴,法院判決解除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B公司向A公司支付租金、滯納金等。B公司不履行判決,法院強制執行,只有極少款項到位。后B公司向法院起訴C公司,要求C公司支付租金。B公司和C公司達成調解,將數千萬租金以兩百萬元了結,C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這兩百萬元。A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案”),認為B公司與C公司惡意串通,嚴重損害A公司對B公司的債權實現,法院經審理認定B公司和C公司進行虛假訴訟,撤銷了雙方的民事調解書。
如果律師和當事人串通,代理虛假民事訴訟、那么律師將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司法拘留、罰款)、行政責任(警告、罰款、暫停執業到吊銷執照),情節嚴重時,還構成虛假訴訟罪,如果律師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或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將會被從重處罰。這種情況下,律師是故意為之,可謂罪有應得。
《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有些當事人為了把戲演得更逼真,把鍋甩給律師,暗中拉律師下水。如果律師被當事人蒙騙了,成為當事人的“扯線木偶”,會非常被動,遭受損失。如果采用風險代理收費,律師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白白付出很多勞動。因虛假訴訟利益受損的當事人還可能向司法部門和律師協會投訴律師“為虎作倀”,讓律師麻煩纏身。
律師如何避免在無意中“助紂為虐”呢,本文講總結十個經驗技巧。
?第一,律師要相信自己的直覺及專業判斷。如果一個人說的話,或者是一件事情讓你覺得有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之處,應該相信你自己的直覺,進一步詢問、查證,收集信息,判斷是否有隱情有風險。
?第二,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核對。很多律師的工作習慣是由當事人提供復印件,原件由當事人自行保管,開庭時提供給法庭核對,這就導致律師一直都沒有接觸原件。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應當讓當事人提供原件,律師核對,并且親自復印。雖說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在于當事人,但律師也負有審查的責任,至少是形式審查。在技術和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律師還應進行相應的實質審查。
?第三,民間借貸是虛假訴訟的高發地帶,遇到民間借貸,律師更要留神。原被告之間存在近親屬關系,律師就更要提高警惕了。律師要通過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證據材料,了解清楚以下事實:借款的方式(轉帳記錄、大筆現金的提款記錄)、借款的約定用途、實際去向、借條是否借入人親筆所寫。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19條列舉了九類可能屬于虛假訴訟的情形,包括“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等,律師應當予以留意。
? 第四,如果原被告雙方是個人,律師應留意原被告雙方是否有親屬關系,是否有特別親密的關系,雙方是否有串通的嫌疑,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其要留意。如果原被告雙方是法人,律師留意雙方是否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是否有股權交叉,是否關聯公司,是否有特殊的利益關系。假作真時真亦假。虛假訴訟一旦成功,“債權人”可能翻臉,倒打一耙,向“債務人”追討“欠款”,“債務人”啞巴吃黃連,苦果自嘗。所以“債務人”必須找絕對信得過、把控得住的人來扮演“債權人”,增加安全系數。訴訟雙方的關系,是衡量訴訟真偽的關鍵因素之一。
? 第五,被告律師如果發現被告不進行實質性的答辯,總是急于調解,或者跟原告有不合情理的舉動,也要多留心眼。
? 第六,律師可以充分利用網上的共享信息,查詢當事人尤其是被告是否有其他涉訴情況、被執行情況,可以到中國裁判文書網、所在省份的三級法院網站查詢。這是便捷、成本低又有效率的途徑。
? 第七,律師盡量不要為當事人制作證據,如果確有必要補強證據,或者制作證據的,也讓當事人自己操作,比如由當事人錄音錄像、尋找證人。
? 第八,認真做筆錄,將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及其陳述所反映的情況書面記錄下來,讓當事人簽名確認。
? 第九,己方當事人提供了證人證言的,律師應當在開庭前與證人見面,詢問證人,判斷證人是否有做偽證的嫌疑,審查證人證言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明效力的大小、和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這是律師本身就應該做的證據審查。
? 第十,利用心理學上的技巧識破當事人的謊言。
(一)如果你重新談到某些話題時,對方總是表現得不自在,那他很可能是在撒謊;(二)在不同的場合和時間,詢問相同的事,如果答案不同,就說明對方在撒謊。(三)說真話的人會隨意改變遣詞造句,但核心內容相同。而撒謊者只是不斷地重復其事先編好的相同辭令;(四)措辭上較少自指(不大說“我”),說話較為絕對(會用“從不”、“每個人”、“總是”這類詞);(五)留心觀察捕捉一個人的聲音特征以及各種表情、肢體語言,并正確解讀(以下線索僅為參考,須結合具體情境、個人特殊差異等綜合信息判斷)
? 說話時語氣是否流暢,還是停頓較多,支支吾吾,有無突兀的沉默,對關鍵問題是否顧左右而言它;? 說話時是否突然大幅變化姿勢,提高或降低音量、語速;? 是否不停眨眼,眼神是否閃躲、飄忽、不敢注視著對方;? 手是否會有神經質、不自覺的諸多小動作;是否搔頭、摸鼻子、舔嘴唇、抱著雙臂、不停搓手、頻繁交叉雙腳;? 人在假笑的時候,只有下半張臉和下眼瞼是有反應的,相當一部分的眼周肌肉是不動的;? 是否有不自然的表情,假的表情總是會慢了半拍,且持續的時間長;? 對方的眼神、聲音和話語在情感上不同步,甚至完全相反。? 是否坐立不安,表現出想離開的樣子;? 人比較容易控制面部肌肉,而很難控制目光,當一個人目光和表情不一致時,目光反映其真實心態。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李穎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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