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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前后,某鐵路公司征用了湖南寧鄉某社區地段土地用于鐵路建設,鐵路建成后,在該地段靠鐵路旁形成了一塊約為2畝大小的澇洼地。
2015年,當事人范某某將洼地進行整理后使之形成了一口水塘,并用來養魚。在魚塘邊原有兩根高壓電桿架設有2萬7千伏高壓電線經過。
2018年2月,當事人范某某、易某某、王某某三人商量,共同投資6000元在該魚塘放養魚苗,供顧客垂釣,按釣魚重量10元/斤的價格向顧客收費。
2018年9月25日下午,邊某某受其同伴李某、孟某某、楊某某之邀同去范、易、王三人經營的魚塘釣魚,后邊某某因其釣竿觸碰到高壓電線不幸觸電身亡。事故發生后,死者之父、妻代理其女兒(嬰兒)要求鐵路公司、電力局和魚塘經營者范、易、王以及邀請邊某某釣魚的三個同伴共同賠償因邊某某觸電身亡的各項損失費用120萬元,并向我市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他們都有錯嗎?
調委會受理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調查了解,發現此次事故發生涉及的單位和人員較多。根據本案特點,調解小組首先派人到魚塘邊現場勘查,發現電桿電線的架設位置、高度及安全警示均符合國家標準,電力局對邊某某觸電身亡事故無過錯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建議死者家屬放棄對其賠償要求。
調解小組又了解到,發生事故的魚塘地塊,雖然是某鐵路公司已征用了的土地,但鐵路建成后,該地塊產權幾經轉換,現在權屬不清,通知鐵路公司參加調解未到,調解小組向死者家屬建議,如果認為鐵路公司或土地權屬責任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不能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權,不必在調解時糾纏不放,以免久調無果。
對邀請邊某某釣魚的同伴,家屬對是否要求他們賠償尚在猶豫,調解小組了解到他們的心思,對其分析認為,他們即使有責任也很輕微,勸其珍惜友情,或放棄賠償要求或自行協商處理(據說在喪事時,三人主動出了悼念費)。
經過講事實、講法律、講道理的勸解,死者家屬接受了調解小組建議,放棄了要求電力局、鐵路公司和釣魚同伴調解賠償的請求,將糾紛的五方當事人變成了兩方。后經調解小組組織雙方反復協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糾紛完全平息。
那么重點來了!
本案是近年來發生較多的因釣魚觸電身亡的事故之一。但本次事故發生又有責任主體多、過錯原因多的特點。
其一,作為魚塘經營者的范、楊、易三人,不但存在對魚塘安全管理不善的問題,而且存在著非法使用土地開挖魚塘的問題,對造成釣魚者觸電身亡負有重要責任。
其二,死者親屬認為作為魚塘的土地所有方,某鐵路公司對于已征用土地的閑置部分有對其進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而且對其有高壓線路經過的地段更應加強控管,但鐵路公司對他人在此開挖經營魚塘未予制止,其不作為行為造成了此地被他人非法使用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也是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其三,邀請邊某某參加釣魚的同伴李某、孟某某、楊某某在有高壓電危險的魚塘邊一起釣魚,也應負有安全提醒的義務。
其四,作為本次事故的受害者邊某某,因為自己勿視安全,其過錯和責任更是顯而易見的。
以案釋法
查明案件事實為調解奠定了基礎。調解小組受理案件后,通過認真調查和現場勘查,查明了電力局沒有過錯。魚塘地塊產權歸屬不明,三個邀請死者釣魚的同伴與其家屬關系友好以及三個魚塘經營者的經營過程等情況后,心中有了底氣,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有了具體的針對性。
抓住主要矛盾掌握了調解的訣竅。調解小組根據本案涉及單位人員多,責任主體多的特點,認為本案不能籠統按親屬要求去調,必須抓住重點。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擺事實、講道理從多方面勸說死者家屬,使之放棄了要求電力局、鐵路公司和邀請釣魚的同伴調解賠償的要求,調解小組只要針對魚塘經營者的賠償問題進行調解,真正的抓住了糾紛主要矛盾和重點,同時也兼顧了次要方面(如:如果家屬認為某鐵路公司有責任可依法維權,對釣魚同伴的責任問題可自行協商或放棄等),使調解員集中精力在重點責任人重點方向上做工作,收到了良好的調解效果。
講事實、講法律、講道理是解開當事人心結的工具。本案調解之初,三個魚塘經營者認為自己對邊某某死亡無責任。一是認為將一塊閑置地改造成魚塘,靠自己勞動養魚沒有錯;二是高壓電桿上掛了“高壓危險”的安全警示牌,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三是認為死者等人釣魚時,三人都不在魚塘邊,死者是自己忽視安全致使釣竿觸碰到高壓電線觸電死亡,責任屬于死者本人。
調解小組對其分析認為:其一,私自占用被征收土地開挖魚塘,改變了土地權屬和用途,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因此其行為是違法的;其二,電力局設置了“高壓危險”警示牌,魚塘經營者不以為然,仍在此處挖塘養魚,又無有效隔欄,給釣魚者提供了一個危險環境;其三,魚塘經營者挖塘養魚、供人垂釣、按斤收費是一種經營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魚塘經營者應當對邊某某觸電身亡事故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死者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死者家屬提出賠償120萬元的要求,明顯忽略了死者自身的過錯責任,調解小組按照湖南省當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依法計算了因邊某凱死亡的全部損害費用為90萬余元。并向死者親屬明確闡明,本次事故是因邊某某本人在明知高壓電線危險的地段垂釣,不注意安全,導致釣竿觸碰電線而觸電傷亡,其本人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在法律和事實面前,死者親屬和魚塘經營者雙方終于對本案處理有了一個正確的認識,各自作出了讓步,最后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寧鄉市司法局基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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