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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離婚,外孫由前女婿撫養,之前幫忙照顧外孫13年的高大爺夫婦想不通,一紙訴狀將前女婿胡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胡先生給付帶孫辛苦費、生活性支出等費用共計48.6213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廣元市利州區法院獲悉,高大爺夫婦的訴訟請求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從家庭倫理角度考慮,小明系高大爺夫婦的外孫,兩位老人雖無法定撫養義務,但其積極協助撫養系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行為,符合一般家庭倫理道德,也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高大爺夫婦自身也可獲得天倫之樂,而不是獲得金錢的回報。如認定帶孫的過程在當事人之間產生金錢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不符合高大爺夫婦的初衷,且有悖于善良風俗原則。因此,對于“帶孫費”,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在審理過程中,胡先生表示出于感激自愿向高大爺夫婦支付3萬元。法院認為符合常情常理,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準許。
離婚——女婿在外務工 岳父母帶孫13年
現年41歲的高女士是廣元市利州區人,2006年4月與胡先生在利州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9年9月,兩人生育一子,取名小明。小明出生后,胡先生就外出務工掙錢養家,高女士則在家帶孩子。孩子出生前,其外公外婆——高大爺夫婦年齡還不算太大,都在廣元市區內務工,每月加起來有4000多元,且自建房屋每月還能收取租金3000多元,生活還算富足。不過,由于高女士體弱,智力存在部分障礙,胡先生外出務工后,母子倆就居住在娘家高大爺夫婦家中,小明也多由外公外婆照顧。
高大爺稱,女兒因身體原因一個人無法撫養小明,女婿胡先生也請求他們共同照顧小明。出于親緣關系,他們夫婦二人放棄原有工作,依靠出租自建房屋的租金來撫養、撫育外孫等。高大爺夫婦稱,13年來,胡先生除偶爾向女兒支付極少的學費、生活費外,孩子的其余生活性支出,全由他們夫婦承擔,胡先生也從未向他們支付任何照顧小明的費用。在他們看來,幫女兒女婿照顧好小明,就能使女兒女婿的婚姻更加穩固,因此一直毫無怨言。然而,今年1月,胡先生回到廣元,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紅星新聞記者獲悉,經廣元利州區法院組織調解,胡先生和高女士達成協議: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小明由胡先生撫養、教育并隨其生活,高女士從2022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500元至小孩年滿18周歲止。
起訴——岳父母向前女婿索要48萬“帶孫費”
女兒女婿的離婚,讓高大爺夫婦想不通:他們并沒有義務撫養外孫,之所以放棄務工掙錢專心照顧外孫,就是希望女兒一家能和睦相處,可最終還是換來女兒女婿離婚收場。于是,高大爺夫婦一紙訴狀將前女婿胡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胡先生支付帶孫辛苦費用、生活性支出等費用共計48.6213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庭審中,胡先生要求追加高女士為被告。同時,胡先生辯稱高大爺夫婦幫忙帶外孫,不是無因管理,而是好意施惠,是委托行為,具體是有償委托還是無償委托由法院審理查明。而且,他也一直在向家里打錢,比如給老師發的各種教育費用,以及給高女士銀行卡打錢等。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法院在審理中,認可了胡先生在結婚13年間,向高女士支付過數筆金額不一的費用和婚生子的教育費。
判決——外公外婆帶孫符合一般家庭倫理道德
那么,外公外婆帶外孫的行為到底是無因管理還是施惠行為?“帶孫費”是否應該獲得支持呢?對此,廣元市利州區法院認為,從法律關系角度來看,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本案中,胡先生與高女士離婚前,高大爺夫婦確實對小明無直接撫養義務,但事實表明小明并非與高大爺夫婦單獨生活,而是與撫養義務人高女士及高大爺夫婦在一起共同生活。在胡先生夫婦婚姻存續期間,高大爺夫婦與女兒女婿之間并未因撫養小孩問題發生過爭議。
在無因管理法律關系中,高大爺夫婦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因管理行為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在庭審中,高大爺夫婦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因撫養小孩墊付的具體費用或者大額支出情況,也未舉證證明以前向胡先生夫婦主張過費用,現其證據無法證明小孩的教育、醫療等費用是高大爺夫婦支出的,而不是高女士或胡先生支出的。
同時,法院認為,從家庭倫理角度考慮,小明系高大爺夫婦的外孫,兩人雖對小明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但其積極協助撫養系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行為,符合一般家庭倫理道德,也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
基于家庭分工和社會職能不同,胡先生常年在外務工掙錢,高女士離婚前作為妻子在家看管撫養小孩,高大爺夫婦作為高女士的父母在家輔助撫養小孩,家庭成員的共同目的也在于營造一個和睦的家庭氛圍,高大爺夫婦自身也可獲得天倫之樂,而不是獲得金錢的回報。
民間一直存在“隔代親”的說法和現象,如認定帶孫的過程在當事人之間產生金錢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不符合高大爺夫婦的初衷,且有悖于善良風俗原則。從本案的裁判效果考慮,對于隔代撫養糾紛問題的處理,除非當事人之間發生突破一般家庭倫理觀念上的利益失衡,達到需要在法律上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調整的程度,司法應當維護既往的家庭關系的事實,以避免家庭倫理價值的紊亂和當事人之間矛盾的頻發。
此外,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胡先生表示其出于感激之情自愿向高大爺夫婦支付3萬元的補償費用。法院認為這符合常情常理,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
法院作出判決,胡先生向高大爺夫婦支付3萬元,駁回高大爺夫婦的其他訴訟請求。紅星新聞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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