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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前東家補足年終獎
韓某于2020年入職某電氣公司,該公司2021年度的年終獎分兩次發放,每次發放50%。2022年1月28日,韓某拿到了一半年終獎15035元。2022年3月,韓某被該電氣公司解除勞動關系,2022年5月,公司本該發放剩余一半的年終獎,但韓某一直未收到。于是,韓某將前東家訴至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該電氣公司抗辯認為,年終獎系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體現了公司的自主管理權,其并未欠付韓某年終獎。
用人單位不配合 法院調取流水查明事實
審理過程中,韓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公司其他職工分兩期收取年終獎的收款截圖,并解釋為保護其他員工,其對收款人姓名處進行了部分遮擋,但從截圖可以看出,該員工前后兩期收取了相同金額的年終獎。電氣公司則認為,該截圖存在遮擋,不能證明韓某所述的年終獎發放情況。承辦法官要求該電氣公司提交年終獎發放情況流水,但電氣公司始終沒有提交。
鑒于該電氣公司拒不提供銀行流水,勞動者提供的初步證據又有一定的可信度,承辦法官為進一步查明事實,要求銀行提供了該公司未經折疊的全部流水數據,從中提取出與年終獎有關的數據,再對相關數據進行逐一核對、逐條比對,最終發現在2022年1月28日收取獎金的771名員工中,有704名員工于2022年5月27日再次收取了相同金額的獎金。據此,法院最終采信勞動者韓某的主張,依法判決電氣公司支付韓某15035元。電氣公司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發放特殊勞動報酬也需講究公平合理
年終獎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報酬。關于年終獎應如何發放,往往不在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現行法律法規也并無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依據自身經營情況、職工工作表現等自主確定。勞動者對年終獎有無足額支付往往存在舉證難的現實問題。
本案中,法院通過比對用人單位年終獎發放流水,讓數據說話,認定用人單位欠付勞動者年終獎,有力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警醒用人單位,年終獎的發放不可“任性”,同樣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上一信息:公司注銷后,欠付工資由誰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