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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9月7日,某地產公司與肖某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肖某所購商品房為清水房,建筑面積147.18平方米,總成交金額為1506429元,某地產公司應在2020年3月20日前交付房屋等。合同簽訂時,某地產公司未對案涉房屋處于“腰線層”進行告知。肖某于2019年12月24日對房屋進行驗收,發現其所購房屋陽臺欄桿上半部分為玻璃,下半部分為砌筑墻體,實際位于“腰線層”,同樓棟其他樓層房屋的陽臺欄桿通體為玻璃欄板,即玻璃欄板直達陽臺地面,沒有砌筑墻體。肖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地產公司將案涉房屋景觀陽臺欄桿恢復至同戶型其他樓層統一標準,并支付“腰線層”瑕疵賠償金30128.58元(房屋總價的2%)。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位處“腰線層”,某地產公司應如實告知買受人,以便讓買受人作出是否購買的選擇。但其在締約前的宣傳介紹及締約過程中均未對房屋與其他樓層房屋之間存在的差異作出必要的提示和合理的說明。該房屋陽臺與同戶型其他房屋相比存在差異,對肖某在居住使用過程中的觀感明顯產生不利影響。砌筑墻體與全玻璃欄板相比,也導致陽臺可利用空間減少。某地產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肖某合理預期的通常標準,故應承擔違約責任。肖某要求整改,因整改涉及規劃許可并將導致小區樓棟整體外觀受到影響,某地產公司客觀上難以實施,遂判決某地產公司支付肖某房屋總價款2%的損失。某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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