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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女兒念大學,妻子找丈夫借款4萬
2004年1月,葉芳(化名)和汪林(化名)經熟人介紹,組成一對再婚夫妻。由于雙方均系再婚,又都有小孩在身邊帶著,婚后雙方在經濟上各自獨立開支。
2005年7月1日,葉芳考慮到女兒要讀大學,但又沒有現錢,就向汪林借錢。汪林也很慷慨,同意借4萬元給葉芳救急。雖然是夫妻,但葉芳還是向汪林出具了一張借條,寫明:“今借到汪林現金肆萬元正,如在8月30日前只給叁萬元正,等孩子大學畢業后每月還叁佰元正。”
兩人離婚后
丈夫向妻子討要欠款
2009年9月,雙方因為各種原因最終分道揚鑣,并很快辦理了離婚手續。汪林隨后向九龍坡區法院起訴,要求葉芳償還借款4萬元。當葉芳接到法院傳票時,頓時傻眼了。
法院開庭時,葉芳很無奈地表示,當初是為了女兒讀書才找汪林借的錢。但當時兩人是夫妻,錢不存在借不借的問題,應該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用還。
雙方還在庭審中明確借條中的“8月30日”指2005年8月30日,“孩子”指葉芳與前夫所生之女。
法院判定借條有效,妻子應償還這筆借款。
九龍坡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葉芳雖提出她是在汪林暴力脅迫下書寫借條的,但未就此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對葉芳向汪林借款4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該借條對借款金額及償還具體方式都作了明確約定,表明葉芳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情況下,仍同意向汪林償還該筆借款,應視為該筆財產屬汪林個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借條即為具體書面表現形式。同時,基于雙方婚后在經濟上實行獨立開支的事實,葉芳應遵循承諾,承擔償還義務。
法官經過計算,葉芳之女小敏(化名)于2008年6月30日畢業,至案件開庭審理之日止已有15個月,依雙方約定,葉芳至審理之日應償還汪林借款共計4500元。對于剩余借債,因屬未到期債權,汪林尚無權要求葉芳償還。法院遂判決,葉芳償還汪林借款4500元。
葉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市五中院,市五中院駁回了葉芳的上訴。今年11月,葉芳來到市檢五分院,希望檢察院能夠抗訴該案。
市檢五分院承辦檢察官認為,法院判決正確,作出不予提請抗訴決定。
妻子向丈夫打欠條借錢,兩人離婚后這錢該不該還這個問題可能讓很多人感到疑惑。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屬共同所有。如果妻子用了丈夫的錢,或者丈夫用了妻子的錢要還,那還叫一家人嗎?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披露的這一案例,或許會為我們解開這些疑惑。
婚內借款有借條,原則上都要還。
市檢五分院民行處檢察官賀唯稱,本案是一個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之間借款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
賀唯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對夫妻間借款處理作出明確規定,允許夫妻雙方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違法違規等情況除外)對其財產通過借貸關系的方式進行處分,使財產屬一方所有。
賀唯稱,我國法律允許夫妻之間相互借貸,并就債權債務、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約定。依據借款關系的性質和從出具借條的行為看,可以認定本案的借條含有對該部分借款的約定關系,即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條時,已明確承認所借款項的財產所有權是本案的原告汪林。
賀唯稱,婚內借貸案件發生的很少,可能很多人難以理解法院的判決。其實,夫妻之間成立借貸關系并不奇怪,法律尚且允許夫妻簽訂協議約定如何處置共同財產,何況是一方處置其個人財產呢?
編輯:網站管理員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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