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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在離婚案件中,因當事人舉證不能,對爭議財產無法查明的,法院對財產爭議部分不予處理,但在離婚后當事人可另案起訴要求分割。近日,云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于1992年1月相互認識訂婚,同年2月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于1993年3月19日生育長女,于1995年5月25日生育長子,于1999年4月雙方補辦了結婚證,原、被告于2012年4月11日經本院判決離婚。
時隔半月,2012年4月27日,原告李某訴至法院,稱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昆明經營家具廠,有價值100000余元的機器14臺,價值50000余元的“解放”牌中型汽車一輛,有價值50000元左右木料,且有經營流動資金100000余元。在2012年4月12日法院判決其與被告離婚時,因證據不充分,法院對上述共同財產未作分割處理,在庭審中法院告知其待收集到相關證據后,另案起訴,故現另行起訴要求分割。被告張某卻稱共同擁有一輛車子是事實,但并未開辦過家具廠,對車輛同意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共有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離婚后有權利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原告訴求分割離婚前的夫妻共有的一輛汽車,被告對此無異議,應予支持。對原告所訴雙方在昆明經營家具廠的相關經營財產,因其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對原告的該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確定原、被告所共有的汽車一輛由被告張某所有,并由被告支付原告李某車輛折價款人民幣15000元,同時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編輯:網站管理員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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